江西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一、简介
为保护江西省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妇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内的各级妇女组织和对儿童组织、家庭以及有关机构的工作和管理。
三、妇女权益保障
1. 平等权利
(1) 法律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2) 禁止歧视妇女,不得以性别、种族、民族、宗教、外貌、年龄、性取向、宗教信仰、残疾状况、家庭状况等为由,禁止妇女参加某些职业、享受某些待遇或者受到某些限制。
2. 生育和育儿
(1) 法律保护妇女生育和育儿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妇女的生育和育儿行为。
(2) 提倡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家庭育儿,保障妇女在家庭育儿过程中的休息、娱乐和活动权利。
3. 教育
(1) 法律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剥夺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 提倡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学校、幼儿园、家庭等教育机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和素质和能力。
四、儿童权益保障
1. 健康成长
(1) 法律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虐待、残害儿童的行为。
(2) 提倡和支持儿童积极参与家庭、学校、社会等教育机构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的身心素质和能力。
2. 家庭保护
(1) 法律保护家庭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家庭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提倡和支持家庭积极参与妇儿保护工作,提高家庭保护妇女、儿童的意识和能力。
五、其他规定
1.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和解释。
2.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本条例实施前,有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