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局关于休学的规定
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进行休息、治疗或转换研究方向等,经学校批准,的一种请假方式。休学期间,学生仍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时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学校管理加强教师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育委〔2018〕2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学校管理加强教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育委〔2018〕21号)等文件要求,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对休学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休学申请
1.申请人应向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开具的休学证明;
(2)监护人的委托书;
(3)诊断证明或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4)与学校签订的请假协议。
2.学校应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并开具休学证明。休学证明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学校、班级、请假时间、假期结束时间等信息。
3.申请人在假期内应继续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时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二、休学期限
1.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休学期间,申请人不得重新申请入学,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中考和各类竞赛活动。
三、休学管理
1.学校应加强对休学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按时返回学校上课。
2.学校应制定休学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休学人员的身份、职责、待遇等,同时要加强对休学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3.学校应加强对休学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其他规定
1.申请人在提出休学申请时,应注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应加强对休学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时返校上课,遵守相关规定,完成学业。
3.学校应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了解其家庭情况,确保其身心健康。
以上就是重庆市教育局关于休学的规定,希望对休学管理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