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泰安市休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泰安市制定了休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休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范围内的学生可以休学。学生休学分为长期休学和短期休学两种。长期休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学生需要暂停学业进行休息、康复等特殊原因的休学;短期休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学生需要暂时停课进行其他特殊原因的休学。
第三条 泰安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休学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休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泰安市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休学管理办法,保障学生权益。
第二章 休学申请
第五条 学生需要休学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校应当对休学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批准学生休学。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业成绩和身心健康。
第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休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学生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 休学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休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休学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帮助学生缓解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学业管理,帮助学生按时完成学业,保证学业成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违反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未批准学生休学或者对休学学生进行不当管理,侵犯学生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拒绝批准学生休学或者对休学学生进行不当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家长或者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违反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侵犯学生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由泰安市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条 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范围内学生休学管理。
第三条 泰安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休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泰安市教育委员会指定学校负责制定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
第五条 泰安市教育委员会制定泰安市休学管理办法的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学期。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泰安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