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生休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义务教育学生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制定义务教育学生休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义务教育学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生休学是指学生因疾病、家庭等原因,需要暂停接受义务教育,进行身体或家庭治疗而休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生休学管理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因疾病需要暂停接受义务教育,进行身体或家庭治疗;
(二)学生家庭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监护人;
(三)学生具有监护人;
(四)学生本人具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休学应当由监护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决定休学时间。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生休学期间,应当继续在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不得离开休学学校。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支持服务。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学生休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义务教育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义务教育学生休学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