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邻居(远亲不如近邻反映了邻里的)
昨天我写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中途提到了《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这条说的是相邻关系。想来最近不是说合同,就是说法律解释方法,也怪没有意思的,现在突然蹦出一个相邻关系的素材,那我还不得将它“拿捏拿捏”?
邻里相处:和谐的邻里关系,是每一个家庭必备的人际关系的处理,也是让孩子有良好的成长环境,左养右学教育赖颂强在讲如何用三分法思维处理人际关系的直播课里,有系统的讲解。
今天我们讲相邻关系。
我们先看定义,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仔细看看,相邻关系这四个字实在是太书面官方了,我们搞简单点,干脆叫“邻居之间的相处关系”,这个关系有几个重要点要讲讲。
1、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有的读者朋友们可能还没反映过来这到底意味着啥,我来捋捋。如果一个东西基于法律规定产生,那这东西跟当事人双方就没啥关系了,换言之,当事人就不能对该项权利的取得本身进行协商。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不是物权。这点大家可以仔细体会下。
3、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点就纯粹是常识判断了,相邻就是相互比邻的意思,既然是相互,那么一个巴掌肯定是拍不响的。
4、相邻关系说的是当事人双方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产生。这里的相邻不要从字面上去生硬理解,要灵活点,既要理解为位置上的相邻,也要理解为行使权利的范围,例如上游河流流经的人家跟下游河流流经的人家,他们也构成相邻关系。
大家如果想详细看一下相邻关系,可以看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六条,里面说得很详细。
我们把一个概念摆出来,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相邻关系的例子运用极多,例如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他们都能跟相邻关系扯上关系。
比如,我家要通自来水,但自来水的管道要经过邻居家,可邻居觉得自来水太贵,不想用,他于是不让我弄,这种情形下邻居的不许行为就是损害了相邻关系,我要咋办?
这就涉及了有人损害相邻关系,受损害方该找哪些救济手段?
这个问题也不难——至少纸上不难,双方之前对这个事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注意,这跟前面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由当事人约定产生这一点并不矛盾);没有约定,那就要根据相邻关系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1、相邻方的建设妨害了我方权利的行使,我方可以让他强制拆除这个建设,我要强拆就强拆,天王老子来了也没用;
2、相邻方行使权利给自己带来方便,但给我方权利行使带来损害,那我方完全可以要求相邻方进行适当补偿或赔偿,赔偿要遵循合理损失赔偿原则。当然,这条的前提是造成了损害,没有损害就免谈。
不过根据实际情况,个人建议邻里之间还是讲究和睦相处,平时串串门,今天你帮我,明天我帮你,大家都会很开心的。实践中如果相邻方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害,那能忍一下还是忍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