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某人说了“996”工作是福报以后,“996”就已经是各个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常态了,现在别说“996”,还出现了“887”、“007”等各种形式的加班。要知道,很多加班可是义务劳动,没有加班费的。在我们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后,怎么能维护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比较典型。
王某18年毕业后,便进入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他工作十分努力,每天下班后,同事们纷纷离开公司,王某却经常留在工作岗位继续干活,非常勤奋。
工作满2年后,王某有了更好的一个机会,于是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提出辞职的同时,王某又和公司索要两年来的加班工资。公司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王某就去做了劳动仲裁。
仲裁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下班后留在办公室,算加班吗?
公司辩护,公司从未安排王某加班,是王某自愿留在办公室不按时下班的。所以不同意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能提供考勤记录,证明自己每天在公司时间超过8小时。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下班后留在公司是在处理工作。而且这家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加班要进过审批的。而王某并未据此进行加班申请。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加班,对于王某请求仲裁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类加班:工作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本案王某主张其属于工作日延时加班。公司是否需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是否加班应当由劳动者进行举证。认定加班有两个要件,分别是时间要件和工作要件。只有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处理工作事务,才能被认定为加班。
而对于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的公司,如果劳动者未经审批而自行延时工作,即使能够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处理工作事务,也不能被认定为加班。
在这里要给大家提个醒:
对于员工来说:自己下班后不回家,在公司多呆一会处理一点工作,或者在公司看会书、学习之类的,咱就别去问公司要加班费了。毕竟有时候工作忙不完,下班多花点时间处理点,也算正常,在讨要加班费,于情于理也都说不过去。
如果是公司强制要求的加班,而且是天天加班、周末加班,这时候我们就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留存了,如微信安排下班后的工作任务、周末现场召开的各种会议等种种能证明下班后公司还有任务安排的,而且自己也一直下班后在工作的材料等。会议签到、微信沟通记录、出勤记录、录音、视频等都算直接、间接的证据呢。
拿着这些证据,就可以去仲裁的。不过,要是个人故意拖延完不成工作,做这些有损公司利益的事,估计没等自己去仲裁,就会被公司辞退的。不过我是极其不赞成在一家公司工作很久了,平时自己也不说加班费的事,就因为要辞职,就突然去告公司索要加班费,合法不合情。
对于企业来说:也要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设立加班相关的制度并切实执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可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避免有浑水摸鱼的员工损坏公司的利益。
现在,工作中猝死的新闻屡见不鲜,不管怎么样,大家都要明白,钱是赚不完的,健康永远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