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邻里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事例占了主流,但因没有把握好分寸,发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成冤家的也不少。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将民法典精神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通过一个个裁判让司法断是非、使群众有遵循,共受理因相邻权引发的纠纷34件,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6件,其中大部分源于邻里之间的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采光等纠纷。
共用通道上锁 影响邻居通行
谭某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4楼和5楼房屋所有人。吴某系该商品房11号1楼及3楼房屋所有人,于2016年取得该房产,该房产证载明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其他。经查,该11号1楼与2楼共同构成通道、楼梯使用,且系通往4楼、5楼的唯一通道。吴某取得该房产前,前往2至5层楼房屋均是从该通道通行。
自2020年起,吴某将该1楼通道锁闭,导致谭某无法通行。多次协商未果,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予其通行便利。
2021年5月7日,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就其所有的位于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楼1楼房产为谭某提供通行便利。吴某未上诉,并主动打开通道。
法官讲法典
邻地通行权应当予以保障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与民法典规定的临时使用邻地关系相比,邻地通行权有三个特点:一是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仅是路过性质;二是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三是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
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没有老路可走的,新设通道应以能够通行为限。如果是季节性通过邻地,可不留固定的道路。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从邻地上通行时,应当小心谨慎,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毛竹蔓延 影响邻居采光
吕某与崔某系同村邻居,吕某居东,崔某居西。十几年前,崔某在其院中靠吕某房屋一侧空地栽下些许毛竹。开始几年因毛竹未长大,并无不良影响,邻里关系也算和睦。随着时间的推移,毛竹越长越高,根系也逐渐蔓延开来。
近年来,毛竹已经长到吕某房屋的两层楼高,严重影响房屋的采光,吕某屋内逐渐变得阴暗潮湿。两家因毛竹之事多次起纠纷,积怨已久。
2021年2月18日,吕某以毛竹影响其房屋采光并损坏房屋地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清除毛竹,恢复原状。2021年3月8日,承办法官勘验现场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崔某当场砍掉距离吕某房屋3米范围内的毛竹,并同意三日内清除毛竹根系。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讲法典
不应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毗邻一方为其不动产权利行使的必要而请求不动产相毗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与相邻权相对的义务是,不动产相毗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法律约束。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该条就是关于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性规定,即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承担着基于本权产生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社会性义务。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相邻权的限制,与相邻权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
本案中,崔某家不断延伸的毛竹根系,危及邻居吕某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长高的毛竹影响采光,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在此也建议大家在美化自家住宅环境的时候,不要给邻居带来麻烦。
违规安装 空调外机排放噪声
吴某与张某均系柯城区某新楼盘的业主,吴某的房屋位于7楼,张某位于8楼。2021年8月,吴某在装修新房时发现,张某将一空调外机安装在其主卧飘窗的上方外墙,距离飘窗不足1米处。
考虑到空调外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热气、振动等会极大影响居住环境,且该楼盘建造时已预留空调外机间,吴某多次与张某沟通移除空调外机,其均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移除空调外机,恢复墙体原状。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张某将空调外机移入了预留的空调外机间中。
法官讲法典
权利行使应有限制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是正确把握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从民法通则、物权法至民法典沿用至今。相邻关系最大的特点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处理得当,能够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本案中,张某安装空调的外机本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其并未按照规定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空调外机间,而是安装在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音和热风极大可能会对邻居的正常居住造成影响,应当拆除。
楼上房屋漏水 楼下财产损失
叶某系柯城区某小区3栋308室业主,陈某系该小区3栋408室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21年8月,叶某发现自家客厅的天花板有水渍,怀疑是楼上漏水所致,但因情况较为轻微,遂自行找人对天花板进行修复。没过多久,叶某发现其卧室天花板及地面均出现大块水渍,不时有水滴至地面,衣柜也开始出现发霉现象,故找楼上邻居陈某协商要求解决房屋漏水问题,陈某并未理会。后叶某相继向物业、社区寻求帮助,陈某均置之不理。因房屋漏水严重,已经影响正常居住,叶某无奈租房另住。
2021年11月,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排除妨害并赔偿其租房及修复墙面、天花板的损失。2021年12月2日,承办法官现场勘验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308室的卧室房顶、墙皮等位置有过水痕迹或裂纹,漏水系408室卫生间地漏堵塞造成,现已维修完毕,暂未发现继续漏水现象。经调解,陈某同意赔偿叶某维修天花板及墙面的损失1500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讲法典
造成财物损失维权有方法
本案系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的范围。该类纠纷中,双方往往会因漏水原因、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只有确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确定责任主体,所以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社区及物业进行反馈,以便固定事实方便维权,如在无人认可且无有效证据证明情况下需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
财产损失一般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原告主张赔偿时,首先,需就因房屋漏水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漏水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次,要列好物品损失清单,可提前寻找购买票据或进行询价,确定直接损失金额。双方就物品损失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亦可申请司法鉴定。另外,对可能产生的因漏水导致一方在外租房居住或因漏水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等间接损失,原告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漏水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且该损失仅限合理范围内。因此,建议双方在发生此类纠纷后,就修复和损失赔偿问题积极协商,避免后续诉讼成本及鉴定成本增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