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解纠纷

日前,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其将位于沈巷镇同乐广场某房屋租赁给被告经营店铺,租赁期为5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标准按照80000元/年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因经营不善擅自撤场。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租赁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未果,诉至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与被告联系了解到,被告并不是故意拖欠费用不支付,因为经营状况没有达到预期,实际并没有盈利,且双方合作期间沟通不畅,最终发生矛盾,因而导致诉讼的产生。承办法官通过现场走访和多方询问了解情况后,从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耐心细致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换位思考。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请,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成功化解。

在双方矛盾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判决并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法官通过耐心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能够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鸠江区法院始终注重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坚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以劝促和,以调解纷,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增强当事人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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