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处三十年的邻居(三十年前邻居关系)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也难免会因一些小事导致纠纷。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邻里不和引发的案件。两个相处30年的邻居,因为10米土地的归属问题,最终翻脸,其中一方将另一方告上法院。

建墙堵住邻居必经路 被告上法院

黄生(化名)和林涛(化名)是平潭同一个村的村民,两人也是相处了30年的邻居。他们家彼此相邻,间距仅有10米。日常出行,都必须经过黄生家西侧不远处的一座桥梁,而林涛要想通过桥梁,就必须经过黄生家门口。

但就在2019年,黄生和林涛因为两家之间10米的土地归属问题争论不休,最终,黄生在自家门前修置了一堵墙,直接截断了林涛出行的去路。林涛一气之下,将黄生告上平潭法院。

庭审时,黄生认为,在自己家门前的宅基地上砌墙,又没有占用他人的土地,林涛无权要求拆除隔墙。

平潭法院经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黄生和林涛自建房后,林涛就从黄生家门前通行,黄生在两家通道处支砌隔墙,致使林涛一家无法从黄生家房前通行,已经影响了林涛一家正常的生产生活,砌墙的行为已然侵害了林涛一家通行权,因此,黄生应拆除该隔墙。

侵犯相邻权 当事人应拆除隔墙

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表示,相邻权指的是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关系中的一种,是指土地或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黄生阻隔的通道是林涛通往公用道路的唯一通道,林涛的通行已经存在非经过邻居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建设其他通道需要较高费用的情形,黄生的行为已然侵犯了林涛的相邻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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